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

  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职工若干年前遭受工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随着年纪增加、伤病反复不断,或者对当年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出于种种原因,希望在多年后重新查阅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但不知道当年的档案资料是否还存在,那么,按照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呢?
  
  一、工伤认定资料的范围
  
  工伤认定档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资料的组合体。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七)就医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与案卷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
  
  (十)工伤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
  
  (十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十三)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送达回执、特快专递票据等;
  
  (十四)行政复议材料;
  
  (十五)行政诉讼材料;
  
  (十六)工伤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和电子载体记录等。
  
  二、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期限
  
  工伤认定档案要一案一卷,一卷一号,重大案卷永久保存,一般案卷保存期为20年。
  
  三、工伤认定资料的销毁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违反工伤认定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和管理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则要区分一般性质和重大性质,一般案卷在20年内都可以找到,重大案卷则一直都会妥善保管,只不过不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而是存放在档案馆。
  
  
总结: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职工若干年前遭受工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随着年纪增加、伤病反复不断,或者对当年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出于种种原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农村房产继承怎样公证
      在农村房产继承怎样公证一、在农村房产继承怎样公证?(一)申请。《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
      近年来,走私犯罪日益猖獗,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公安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了海关人员。他们徇私枉法罪、给犯罪嫌疑人走私提供便利。在我国刑法中,有......


·主张加班费追诉时间是多久?
      一、主张加班费追诉时间是多久?如果是申请仲裁,那么只有一年的时效,就是说发生争议之日起向前推一年的时间,如果仲裁后去法院是两年时间,一般你可以全都都申请,有多少要多少,这是你的权......


有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