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如何处罚?

  毒品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十分巨大,公安机关对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司法机关对直接涉毒的犯罪分子也采取了从严从重的判罚,但毒品带来的暴利还是蒙蔽了少数人双眼,尤其是涉毒的外围人员,认为自己就算被发现了也问题不大,但能够得到的收益不少,往往大着胆子铤而走险,那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如何处罚呢?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人,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将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或3-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犯本罪的涉毒数额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标准,则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给予更加严厉的判罚。
  
  
总结:毒品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十分巨大,公安机关对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司法机关对直接涉毒的犯罪分子也采取了从严从重的判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对于武器装备的使用国家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武器装备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操作,否则如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一、幼儿住院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幼儿住院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般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应的赔偿,家长的请求合理。幼儿园应赔偿家长的误工费,一般按正常工资标准赔偿。另外还应赔偿孩子的营养费等等。误工时间......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


·杀人犯罪多少年后不追责
      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的,追诉时效最长为二十年;过失杀人的,追诉时效最长为十年。不过,法律同时规定,无论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公示催告结束后汇票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结束后汇票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交通事故中打成二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中打成二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能赔偿多少钱,要根据事故责任、伤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才可以进行具体计算。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致二级伤残的,应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来进行......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如何处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