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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保险法的影响有哪些

  民法总则保险法的影响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法典》规定了各项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但是对过去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结继承,也是对未来民事法律关系的创新发展。其中保险法也随之进行了初步修订。那么《民法典》保险法的影响有哪些呢?我们为您解答。一、《民法典》出台后相关规定的变化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十岁下调为八岁是否具备相应年龄是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基本依据。我国目前执行标准为《民法典》规定的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规定为十六岁)和十周岁,即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为八周岁,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保险法律法规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内涵均需作相应调整。2、确立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利益保护《民法典》引入了大陆法系继承法上的“遗产特留份”制度,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相应的遗产份额和赠与财产应予保留。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突破,将直接影响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继承关系。3、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受侵害的主体依法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民事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身体损害赔偿请求等特殊诉讼时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权利人在该期间届满后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长期以来,实务界对此存有异议,普遍认为相关权利保护不充分,《民法典》出台后,加强了对请求权人的保护,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二、相关规定变化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1、死亡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范围扩大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民法典》颁布后,随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下调,上述死亡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范围得以扩大,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因此,含有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其可保人群范围相应扩大。2、保险机构需关注特殊情况下胎儿受益权的保护《民法典》确立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据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明、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等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其中继承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为保障对胎儿给付义务的有效履行,保险机构需从理赔环节增加相应业务流程,加强对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和审核。3、诉讼时效变化强化了对相关主体的诉讼权利保护《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两类请求权的行使:一是除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骗保、骗赔引发的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调整为三年的基本规定,上述两类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将相应延长为三年,在此期间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均应依法审理,对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民法典》保险法的变化对保险人和保险机构都产生相对应的影响。作为保险人,应当密切关注保险法的发展变化,维护相应保险人合法权益,对相应的保险服务做出修改;作为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修改进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调整,合理地运用新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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