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的变化部分有哪些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的变化部分有哪些?
  
  《民法总则》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即将废止。我国民法是规定了我们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是我们日常行为规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总则对以前的通则做了很大的修改,那么《民法总则》主要内容的变化部分有哪些?下文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变化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二、《民法总则》变化二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三、《民法总则》变化三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四、《民法总则》变化四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五、《民法总则》变化五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六、《民法总则》变化六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七、《民法总则》变化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八、《民法总则》变化八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民法总则在我们民法典中起着统领作用,也是规范我们日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在此呼吁您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如果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总结:《民法总则》主要内容的变化部分有哪些?《民法总则》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即将废止。我国民法是规定了我们一切民事活动的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我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了怎么办?
      商标被宣告无效了怎么办?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需要双方签字?
      现在生活中的交通工具种类越来越多,人们出行越来越便利,大大增加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事故风险出现的可能。一旦遇到道路事故,可以由交警进行来判断并出具认定是,但是有些人并不是很清楚交通......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判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


·诈骗犯三十七天一定会批捕吗
      一、诈骗犯三十七天一定会批捕吗?涉嫌诈骗刑拘37天也不一定会批捕的,批捕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公司债券最低可以买多少
      公司债券最低可以买多少购买债券,交易必须是“手”的整数倍,每次交易至少一手、即十张,而一张指的是发行时面值为壹佰元的债券,而且债券买卖的标价也是按每张多少来标记的。公司债券反映的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诚实经营,不然的话及时短时间获得了利益,从长远来讲也是不利的,甚至还会影响市场的秩序。而公司开展不正当竞争,就是一种恶性的......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的变化部分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