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是否很有必要
在我国法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他人的财物的话,损毁数额达到国家立案标准的话,就会立案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通常情况下,如果损毁财物的话在审判的过程当中,都会进行司法鉴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毁坏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是否很有必要?
一、毁坏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是否很有必要?
必须鉴定,不鉴定无法确定损失金额,就难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各省有标准,大多数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的,是以5000元为标准。就是说损毁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5000元以下,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无权鉴定,必须由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县物价局所属的价格认定中心或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损毁财物损失做司法鉴定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都可以更加进一步的确认损失金额。因为我国规定损毁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的话,才会进行立案追究。不做司法鉴定,就没有办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也没有办法确定是否立案。
总结:在我国法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他人的财物的话,损毁数额达到国家立案标准的话,就会立案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通常情况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一、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一个常......
·中外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为: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工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 电报挂号: ×街×号 ......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的要求是什么
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往往只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收集而来的物证,侦查人员也是可以进行扣押,不过此时......
·伤残鉴定还没做可以上班吗
可以上班。因为上班不影响伤残鉴定,也不影响赔偿。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吗?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吗?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吗?《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按规定高速酒驾怎么处理办法是什么?
按规定高速酒驾怎么处理办法是什么?一、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
毁坏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是否很有必要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