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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企业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长治企业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长治市有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改制。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势必会导致一些员工下岗,失去工作。妥善解决好员工安置问题是改制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那么,长治企业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长治企业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综上所述,长治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压缩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长治企业改制员工可以按照自己的工龄领取一笔补偿金,按照规定,工龄增加一年,补偿金就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比如员工下岗的时候已经工作了十年,则可以拿到最少十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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