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经营困难等情况,继续经营对于股东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可以由股东们进行表决,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公司解散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这些在我国公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希望可以对您带来帮助。我们知道,公司如果发生经营困难,应及时找出原因,采取方式对企业作出整改。但如果该公司确实已经没有继续经营的必要,甚至如果继续经营只会给股东们带来损失的,股东们就可以申请解散,不过应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完成后,法院才会宣告公司解散。
  
  
总结: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经营困难等情况,继续经营对于股东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可以由股东们进行表决,向法院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是否可以不可以
      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是否可以不可以。《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当事人如何提前立遗嘱?
      当事人如何提前立遗嘱?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


·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土地是民之根本,不管国家发展得多富裕都离不开土地,人民也是。土地的制度也在随时发生变化,但始终不变的是都必须保证每位群众的合法利益,让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得到......


·经济诈骗2万最多判几年?
      最多3年有期徒刑。诈骗2万元为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三大条件有哪些?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三大条件有哪些?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