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民众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来很好地解决征地补偿时候的纠纷,那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
?1991年8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在回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答复》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指除出让形式以外,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的范围具有严格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项目用地”修改为“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缩小了划拨用地范围。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再三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用地目录》于2001年10月22日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公开施行。目录对划拨供地项目进行细分,按用地功能、性质把属于经营用地及其他应推向市场的用地剥离出来,一律不再纳入划拨目录;增补国家机关、邮政、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的项目用地划拨目录。三、划拨土地的收回分为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两类。1、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情形、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情形,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资源进行分配,由于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当公共利益基于上述客观原因消失时,收回划拨土地不需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基于客观事件收回划拨土地如何对地上附属物进行适当补偿呢?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附属物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应视为实际损失。2、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却明确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与适当补偿。两者规定稍有矛盾。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法律位阶比较高,且《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1998年修订,比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更新,因此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另外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个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益,明确承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对于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土地如何进行适当补偿呢?笔者认为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前应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说明中曾提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估价时,依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对于地上附属物仍然是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地区就需要不断地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占用民众土地的情况,就需要及时的与民众进行协调,以及依法来进行补偿保障民众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
总结: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微信诈骗的该怎么报警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
·我国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指什么?
根据无欧冠国家赔偿法我们可以知道,关于使用公权造成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对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要点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指什么?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
·拒执罪自诉是什么意思条件是什么?
拒执罪自诉是什么意思条件是什么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
·小额民事诉讼可否抗诉
小额民事诉讼可否抗诉现实生活中,法院审理各种案件时都有其各自适用的一套法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还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种......
·盗窃多少钱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因为生活困难,实施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情有可原,我们您也都能理解。但是生活中,有些人不思进取,只想不劳而获,甚至以盗窃为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拒不容忍。那么,通常盗窃多少钱构成犯罪呢......
·一、夫妻怎样处理财产孩子的责任?
一、夫妻怎样处理财产孩子的责任?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和子女的分割应当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照顾女方和儿童的原则进行,并利于子女成长。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需协议解决,属于......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