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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认为醉驾是在饮酒醉酒的状态下进行驾驶,而其他的情况是

  通常我们认为醉驾是在饮酒醉酒的状态下进行驾驶,而其他的情况是不构成醉驾的,但是事实情况是否如我们所想的那样,如今法律上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越来越严重,那么停车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停车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
  
  
  醉后小区内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道路”除了传统概念的路,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有关规定,都属于“道路”范围。 换句话说,就是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包含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类型。 醉酒驾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二、安全阀的规定
  
  1、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3、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停车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简单的了解了吧。在法律规定上是算醉酒驾驶的范畴的,但是同时他也有一定的争议性,毕竟在停车场是没有多大的危险性的,但是按照规定也属于醉酒驾驶,一经发现也是会被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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