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怎么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继承、赠与、划拨、终止等使用形式。那么,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怎么写?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帮助了解土地使用证赠与协议怎么写,给出相关格式如下。
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范文
赠与者: (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者: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系亲戚关系,因乙方先辈曾有恩于甲方先辈,为报答恩情,甲方自愿将其座落在合山市人民南路 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合山市人民南路 号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乙方。
房地产标示:
(一)该房屋类型:商住房,结构:钢筋混凝土。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2层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平方米。
(三)甲方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依法取得该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本合同中空白处用钢笔填写与打印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见证人(签章): 乙方见证人(签章):
二oo六年 月 日 二oo六年 月 日
赠予土地需交什么税?
一、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受赠方: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三、赠与方: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要注意的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中曾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四、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可以得出: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需要签订赠与合同的。但因为赠与行为也需要缴纳相关税收,使得赠与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费用。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有关土地赠与的律师。
总结: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怎么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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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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