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是拾得他人财物可以要求必要的费用,但不能索取报酬,遗失物所有人发出悬赏的,应按约定履行,同时,所有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遗失物被转让或拍卖给第三人时,原所有者应向无权处分者主张追偿。
总结: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农村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房产纠纷的解决有什么办法
房产纠纷的解决有什么办法一、房产纠纷的解决有什么办法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
·起诉离婚了可以撤诉吗?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不可避免的,但争吵时由于情绪冲动,许多夫妻中的一方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由于双方并未真正感情破裂,可能在冷静之后又会不想离婚。那起诉离婚了可以撤诉......
·有关部门批捕以后什么时候判刑
一,有关部门批捕以后什么时候判刑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
·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
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一、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对证据种类进行分类,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据的种类分类,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
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