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处理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反政策超生子女的家庭,计生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应该参考当地职工平均年度收入,以此作为计算的基数。一般来说,当事人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就应该及时处理社会抚养费。那么,未处理社会抚养费怎么办?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未处理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期限是多久?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综上所述,计生部门通过立案调查,确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会送达征收通知书。如果当事人未处理社会抚养费,无故拖延,不缴纳的话,计生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缴纳困难的情况,则可以分期征收,或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总结: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反政策超生子女的家庭,计生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应该参考当地职工平均年度收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犯罪人员刑满后罚金还交吗?
      犯罪人员刑满后罚金还交吗?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罚金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


·《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吗
      《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吗一、《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吗1、“以上”一词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


·离婚孩子归属问题达不了一致怎么办
      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向考虑,选择有利于成长的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是什么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三)......


·摇杆信息公开申请要注意哪些问题
      相对来说,现在我国信息公开方面的监管力度也已经不断的增强了,部分行政单位在信息公开这一方面的做法也普遍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但是地方行政部门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等现象还是......


·上海外地人交社保怎么办理?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福利待遇,可以报销医疗、生育等费用。一般参加正规工作的人员都可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和参保地区会影响购房资格,连带影响人们的婚姻、生育和养老。所以参加社保是比较重......


未处理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