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意思?

  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吸纳资金的方式和对象等,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与公民的财产安全,本文就简单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意思。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就是刑法上规定的各个犯罪要件的内容,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作为大现代社会的经济人,一定要对非法集资的特征和主要方式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当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此行为时,要及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
  
  
总结: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吸纳资金的方式和对象等,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购买的债权人吗?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购买的债权人吗?一、债务人申请按照《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向法院申请破产,......


·劳动者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一、劳动者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在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时,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仲裁申诉书中应载明以......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误工费没有最高数额限制。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按当......


·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
      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


·一、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工伤是什么?
      一、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工伤是什么?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0281元、最低为68056元;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


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意思?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