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男女双方结婚前,有的会有一些债务,比如信用卡欠款、房贷等。而双方结婚后,如果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该算共同债务,双方一起承担。在婚姻法之后,最高法陆续公布了多部司法解释,也被称为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结婚之前的债务基本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婚前的债务有可能转化成共同债务,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便是算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归还。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不能笼统的说婚前债务谁承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婚前的债务情况。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有很多不好判断的债务归属,所以就需要认真理解相关法条,根据具体实践准确的判断债务的归属。
  二、个人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婚前债务应该算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但是如果一方婚前债务的形成是因为准备结婚各种事项的话,则可以算作共同债务,因此,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共同债务的话,则应该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总结:新婚姻法婚前债务由谁承担?男女双方结婚前,有的会有一些债务,比如信用卡欠款、房贷等。而双方结婚后,如果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该算共同债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的沈阳非法集资举报应该如何进行?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非法集资是非常普遍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我国在刑法上已经将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为非法集资罪,有人想要知道在我国的沈阳非法集资举报应该如何进行?那......


·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
      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一、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


·传播性病罪如何认定,怎么认定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属于《刑法》中比较偏的罪名了,当然在生活中也是容易出现的。此时要求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想要将性病传染给对方。那么实践中传播性病罪如何认定呢......


·土地财产侵权了应该怎么办?
      土地历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那么如果组织或个人对别人的土地财产侵权,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们整理的国家下发的土地管理......


·劳动合同备案对象
      劳动合同备案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办理?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办理?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办理?贷款他项权利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以外人员、单位团体对该房屋有其他权利的证明,一般为拥有证件权利的一方所有。证明限制了所有人、权利人的各项......


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