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

  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对于自己的肖像权,想必大多数公民还是比较了解的。简单的来说,如果在生活当中您见到自己的头像被他人用作盈利的目的,但是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这就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作为被侵犯者有必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生活中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一、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二、哪些权利属于肖像权?肖像权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1)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2)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1)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如下:(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如果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要求对方必须停止侵害,并且立即恢复名誉,进行赔礼道歉,而且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停止侵权,并且也不进行赔偿的话,可以通过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总结: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对于自己的肖像权,想必大多数公民还是比较了解的。简单的来说,如果在生活当中您见到自己的头像被他人用作盈利的目的,但是并没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的情形是什么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的情形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法律规定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的说法出自哪里?
      法律规定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的说法出自哪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原则是什么?当患者出现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就会与患者会达成协议,之后便会进行赔偿。但是如何确定是否是因为医疗过错而引起的医疗损害呢?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


·醉驾撞死人判刑多久
      醉驾撞死人判刑多久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


·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递交......


·用人单位裁减多少人员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公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管裁减人员的数量是多少,都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用人单位需......


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