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防止条款非法集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非法集资就是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一些其他单位,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众非法的筹集资金的一个行为,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集资,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权益,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那么防止条款非法集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防止条款非法集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人们在选择投资理财时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慎重区分界定合法的投资理财与非法集资的根本区别,更应具有防范上当受骗的风险意识。首先审查集资的程序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依法报批通过审核。如募集股权基金必须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成立发行。只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才有募集的主体资格,只有经过批准的经营范围,才有从事股权私募的权限和资格。其次界定集资人数是否具有特定性以及其经营资质的特定性,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公司形式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亦不要超过50人。” 尽量做到避免“隐名持股”或“挂靠持股”的情形,如出现该情形,则应特别注意投资者已经实际超出法定人数的情形及事后风险的发生。而集资者经营资质的特定性,则是审查其企业经营的模式和真实性,提高识别风险意识。人们在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时,要自觉抵制各种高额回报的诱惑,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对于无任何投资风险即可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要冷静理性对待,防止上当受骗,谨慎投资,意识到该投资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及时寻求司法途径。而对于真正需要民进借贷、民间融资的合法行为人,首先要避免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对象集资,更应当向投资者明示投资风险,让投资者自行选择投资意向,且不要通过媒体、网络、传单、手机短信或员工激制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务必不要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收益,兜售保底条款,
  
  所以,作为投资者要辨清其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评估其风险性,抵御高额回报的诱惑,提高上当受骗的警惕性,作为集资者勿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正确对待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定性区别,以更好的利用资金开展企业运作经营。
  
  二、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社会影响很大,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严重的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的,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总结:非法集资就是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一些其他单位,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众非法的筹集资金的一个行为,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个人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在针对当事人作出之后会有相应的赔偿给当事人,这是当事人应该得到的,也是针对国家的失误或者是错误行为的一种挽救措施,不管怎么来说,我们针对国家赔偿行为的做出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


·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
      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张三家的宠物猫丢了,李四家的宠物狗走失了,当宠物猫、狗失去了所有人而成为流浪狗、猫的时候,它们也就成为了我们所说的遗弃物了。那么,遗弃物应......


·最新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是怎样的?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单位:万元/公顷1、一类:耕地99.45,园地76.50,林地30.60,养殖水面103.282、二类:耕地76.05,园地58.50,林地23.40......


·自己手写的遗嘱有效吗?
      手写遗嘱就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就是要立下遗嘱的一方由自己亲手写的遗嘱,便能成为自书遗嘱了。而自己书写出来的遗嘱,必须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加上签名,以及需要写上具体的日期。自己手......


·男宝宝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
      如果孩子尚小,那父母离婚其实对其的影响还不是很大,毕竟现在还不是很懂事。但如果孩子应是10周岁左右了,此时父母离婚就要想办法降低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了。实践中,父母离婚需要同时对抚养权作......


·教唆犯的认定是怎样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现实中,虽然有的人自己没有亲自实施犯罪,但也是依法追究其了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他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我国会被认定为教唆犯,也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实践中对教唆......


防止条款非法集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