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剥夺其刑期内的人身自由权,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犯罪人可以在监狱以外执行刑期,那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适用对象
  
  (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关于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区分为无期徒刑和非无期徒刑两种,对于无期徒刑,只有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危险性和自残倾向的重疾犯罪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可以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在交付监狱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总结:犯罪分子在被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后,对于判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应在监狱内关押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什么是一般自首,什么是特别自首
      自首属于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如果能够认定犯罪分子存在自首情节的话,那么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适当的考虑,然后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我国具体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那究竟什么是一......


·顾客在商场摔倒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获得?
      顾客在商场摔倒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获得?如果在商场中摔倒受伤,您是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提出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获得?今天,就顾客在商场摔倒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我......


·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
      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我们国家刑法当中246条规定,等这类类型的犯罪的话,是破坏到他人的声誉,并且情节非常的严重,但是跟一般普通的犯罪,也就是它是自诉类型的案件,......


·哪些情况下债会发生连带责任
      哪些情况下债会发生连带责任债会发生连带责任,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


·离婚房本过户费怎么算?
      离婚房本过户费怎么算?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有:(一)、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二)、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在具......


·刑事赔偿延长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延长期限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延长期限规定是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刑事类型赔偿案件可以延长时间。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三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