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依法行政、行政为民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宗旨和原则,在具体实际中,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和准则下开展行政工作、实施行政行为,但仍然还存在少数粗暴执法、钓鱼执法、违规行为的现象,对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那么,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1、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要有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主体,其次在职务范围内执行工作时发生侵害行为,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执法对象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害,且存在因果联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或执法对象自身原因造成。
  
  
  
  
总结:依法行政、行政为民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宗旨和原则,在具体实际中,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和准则下开展行政工作、实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办身份证会查在逃吗
      办身份证会查在逃。网上通缉犯办理身份证时公安内部查询系统会提示,这个是自动显示的,公安机关无须特意查询。现在身份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不只是办证,上网,开房,买车票都会暴露行踪,如果是......


·遗嘱公证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公证撤销的条件是什么?1、遗嘱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如因经济状况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售、处分,因而遗嘱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减少或消......


·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一、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合法,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员工长期请假,单位批准了其请假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


·年最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


·政府征收土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政府征收土地新政策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地的征地工作越来越频繁,而政府征收土地新政策就成为被征地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国家针对征收土地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被征地人员来说......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