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车辆挂靠可能普通公民都不太清楚。其实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属于明显的车辆挂靠的管理模式。基本上现在我国所有的车辆运营公司都是采取的这种车辆挂靠的形式,这样也方便了国家的管理,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满足了公民和个人的需求。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一、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理由有:
  
  (一)、关于被挂靠人责任类型的四种观点中,直接责任说(也称为表见代理说)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对于因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自应由被挂靠人承担。而机动车致人损害属侵权行为,不存在代理的问题,无法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由于机动车主要掌控权及运营收入大部分归属于挂靠人,被挂靠人对机动车虽然有一定支配权但很有限,对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也只限于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因此将挂靠人排除为赔偿责任主体是明显不合理的。
  
  (二)、对于垫付责任说,其缺陷在于既突破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所谓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才产生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样由垫付人负垫付责任的结果。
  
  垫付责任适用有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以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条件;
  
  二是垫付责任作为一种特别法定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责任的场合,否则不产生垫付责任的问题。由于挂靠人的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一概确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可能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符,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保护。
  
  (三)、从担保责任的理论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被挂靠人非法出借运输经营资格的行为,才使得挂靠人能够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的挂靠经营活动,故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挂靠经营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被挂靠人对外担保挂靠人具有运输经营的资格;
  
  因而,被挂靠人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可理解为被挂靠人就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行为向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而之所以将该责任定位为连带责任,则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妥善的救济。在我国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具有的担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限连带责任的观点虽表面上遵循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却在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为任何商业活动都是有风险的,如果被挂靠人只是在所收挂靠费(亦称管理费)金额内承担责任,那么对被挂靠人来说,其根本没有任何商业风险,不符合商事活动的特征。
  
  车辆挂靠双方也是要签订具体的挂靠合同的。所以说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总结: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车辆挂靠可能普通公民都不太清楚。其实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属于明显的车辆挂靠的管理模式。基本上现在我国所有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吗?
      一、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吗?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因为重婚罪它是属于我们国家自诉类型的案件,一切的权利都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条件有哪些内容?一、分公司的特征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


·触犯受贿罪该如何量刑触犯?
      构成受贿罪,会受到刑事追究,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具体来说触犯受贿罪该如何量刑触犯?索贿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相比贪污更加隐秘,这些年此种犯罪也更加严重,国家打击受贿犯罪从不手软,那究......


·新婚姻法婚后过户的时间
      如今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都存在这一矛盾,有时夫妻双方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矛盾就会极大地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双方离婚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在财产分割时只判决归属......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


·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的毒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50g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g以......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