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正常抚养费是多少 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计算

  现实中,不能因为男女之间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就对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顾,毕竟子女是自己亲生的,而在他们都还小的时候肯定也需要父母的抚养,这样才能健康的长大。因此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抚养费作出约定,那一般离婚正常抚养费是多少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离婚正常抚养费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计算?
  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在搞清楚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后,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呢?通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孩子抚养费这样一方面,大概有两种给付方式: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孩子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在计算抚养费数额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据此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自然也就是正常的,也是公平、合理的。
  
  
  
总结:现实中,不能因为男女之间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就对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顾,毕竟子女是自己亲生的,而在他们都还小的时候肯定也需要父母的抚养,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隐名股东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的实际,公司的股东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非常普通的股东,也就是显明的股东,另外一种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他指的是投资者她对自己的投资状况进行隐......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多久?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多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还要付房租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


·住房5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5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目前关于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在人们之间口口中疯狂的相传,并且在网上也掀起了很大的讨论热度,由于网上一些网友的言论,使得这一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


·附随义务一定要履行吗?
      附随义务一定要履行吗?附随义务是要履行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就是对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如何受的工伤等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1、一般在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


离婚正常抚养费是多少 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计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