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国家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各样的企业、公司等作为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动者的群体数量同时大幅增长,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更加蓬勃、兴旺,但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劳动用工矛盾和纠纷频发,大多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证据而无法解决,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呢?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国家制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三个具体标准、以及五类重要证据,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范围,以及改正措施、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争议解决方式。
  
  
  
  
总结: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国家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各样的企业、公司等作为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动者的群体数量同时大幅增长,一方面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发现自己有私生子怎么办
      发现自己有私生子怎么办一、发现自己有私生子怎么办建议以后如果真的想和一个人长久发展,尽早说出来,对双方都好,这种事情不应隐瞒欺骗。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离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必须双方都同意,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女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


·一、新员工辞职是否可随时走人?
      一、新员工辞职是否可随时走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


·民事诉讼法哪些情形适用回避
      民事诉讼法哪些情形适用回避一、民事诉讼法哪些情形适用回避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


·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一、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后一般还会判刑。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男方要女儿抚养权怎么办?
      很多离婚案件中,孩子的争夺是重点难点,有些离婚夫妻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有些是都想要孩子,此时无法协商处理抚养权问题的,就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官作出判决。那如果是男方要女儿抚养权怎......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