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男方要承担女方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谁都不想离婚,可是有时候,双方感情破裂,只好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原则上女方怀孕期间是不能离婚的,但是双方态度非常坚决的话,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男方要承担女方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男方要承担女方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吗?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不允许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抚养费可以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与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计算。如果是怀孕期则要另行计算生产期的费用,抚养费可以一起裁定,也可以生产后另行主张。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怎样的?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通过上文,我们给您分析了男方要承担女方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吗,如果双方在孕期离婚,男方应该支付抚养费,另外,女方生产孩子的费用,男方也要承担一部分。就抚养费的金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不成统一意见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介入处理。
  
  
  
总结:男女双方结婚后,谁都不想离婚,可是有时候,双方感情破裂,只好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原则上女方怀孕期间是不能离婚的,但是双方态度非常坚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规定二审后还能上诉吗
      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一直奉行的就是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上诉的过程当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确保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但原则上,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庭在作出判......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


·自动离职怎么拿回工资而且没有签劳动合同
      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工资应该结算到劳动者工作的最后1天。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但是员工在申......


·金融诈骗警察怎么认定犯罪金额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它包括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犯罪。金融诈骗......


·抽逃出资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抽逃出资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的审理时限是多久?一般为两个月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


·嫌疑人吸毒和贩毒有联系吗
      嫌疑人吸毒和贩毒有联系吗?吸毒和贩毒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联系,但以贩养吸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


男方要承担女方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