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南通非法集资有哪些?

  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无处不在,多投资者都掉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之中,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圈套就会给非法集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是十分的严厉,确保受害者的利益,那南通非法集资有哪些?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南通非法集资有哪些?
  p2p网贷平台也称为借贷型众筹,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东方创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但是,这一规定不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步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 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3、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
  p2p网贷(借贷型众筹)的借款人(融资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来讲,只要通过p2p平台融资等达到本罪的“起步价”,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无法兑付,才会导致案发。其次,p2p网贷平台如果自融资,包括自融资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那么,此时p2p网贷平台只是其非法集资的工具。在p2p平台达到本罪“起步价”时,自然也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次,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平台借款方(融资方)的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借款人达到本罪“起步价”时,如果p2p网贷平台还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费用的,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作为p2p网贷平台,耿某认为应设计一定的法律方案,避免借款方的非法集资的可能,或者证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借款方会非法吸收存款,则是避免本罪时必须要做的。最后,如果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该怎么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时把集资款乖乖地还回去。非法集资一般都是伪装成没其他形式的筹集资金公司,一般会通过网上借贷平台或者售卖证券等形式,投资者在投入金钱之后将会获得比较高的回报,但是这些回报都是假的,最终还是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总结: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无处不在,多投资者都掉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之中,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圈套就会给非法集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刑法对于非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
      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一、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民事诉讼状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高空坠物如何取证
      高空坠物如何取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一、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质押率和抵押率有什么区别?
      质押率和抵押率有什么区别?一、抵押率1、以房产做抵押。用房产做抵押,抵押率不得跨过抵押物评价价值的七成;2、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用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跨过六成;3、以轿......


我国南通非法集资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