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2023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婚后拆迁咋分 离婚咋分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财产分割 婚后拆迁怎么分
  
  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被动迁房屋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则因动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被动迁房屋的方式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安置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
  
  二、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现在拆迁的现象也是比较的普遍的,不少人就会想知道财产分割婚后拆迁怎么分,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的,一般来说正常情况下如果说拆迁的房子是属于一方家庭的财产的话,那么在拆迁之后还是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总结: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财产分割婚后拆迁怎么分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怎样保存合同的诉讼证据
      生活中,有效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很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究竟有哪些呢?此外,若是您选择了诉讼途径并且想在诉讼中获得胜利,就要做好诉讼证据的保存工作,那在实践中,......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租房过程中,很多人为了居住观感体验与居住环境,会自己出钱装修出租房,但到期后房东又不续租,这个时候出租房的装修又花掉一大笔,就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的问题。我们我们查......


·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明的区别,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管理房屋的有效凭证主要记录了房主姓名,身份证,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以及使用年限等,还有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抵押人的权利人......


·想买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想买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吗?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个人或组织合法使用国家土地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所以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除了房屋产权证之外,还会有一本土地使用证,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


·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具体是什么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


·海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海关行为。海关行政诉讼是指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023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婚后拆迁咋分 离婚咋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