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限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债权债务纠纷增加迅速,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限制呢,而撤销权行使效力又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限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定,否则,就属于权利的滥用。具体表现在: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只要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由于撤销权行使须经诉讼程序,足以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利,没有必要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再加苛刻要求,否则会增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难度,有悖于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
  
  2、能够通过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具备的条件的界定。
  
  一般认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如果不能成立或应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就不能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当然对此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主要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对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
  
  (3)债权一般并不附有担保。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设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且此种担保足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就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其财产为他人设置担保,从而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已的名义进行。
  
  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一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某项债权行使了撤销权,其他债权人则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受让人还享有其他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违反注意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应属无效。
  
  如果处分债务人权利的结果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允许。债权人不能请求受让人向自已履行债务,因为受让人对于债权人并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也无受领受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并且,因撤销权的行使而使债务人增加的财产,应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中优先受偿,这是由撤销权是债权而非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债务人逃债的方式总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所以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比较复杂。当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时,建议您最好是咨询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有效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总结: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债权债务纠纷增加迅速,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婚前得到的土地夫妻共同财产会包含这份土地吗?
      婚前得到的土地夫妻共同财产会包含这份土地吗土地是婚前取得的,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作是婚后的共同财产。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误工费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误工费吗?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误工费的。赔付的标准是: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


·酒驾和醉驾区分主要在哪里
      酒驾和醉驾区分主要在哪里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相关规定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相关规定有哪些?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时效是多长时间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时效是多长时间离婚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或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应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否则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事人......


·行贿多少可以判刑?行贿罪一般怎么样判刑
      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时候,其实对方不一定就会接受贿赂,而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行贿的人构成犯罪,但另一方却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实践中,也不是说实施了行贿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那到......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