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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

  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
  
  实践中,许多夫妻会由于无法生育等原因而需要领养孩子,我国对于家庭领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可以领养孩子,同时,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那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通过哪些渠道领养孩子?
  
  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怎么领养孩子?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收养人除满足上文介绍的领养孩子的条件外,收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单身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先到社会福利院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这样手续会相对简单。
  
  家庭领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要求,如领养家庭无子女、有领养孩子的条件等等,领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家庭领养孩子的渠道较多,一般是从福利院领养孩子,也有生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无论是哪种领养方式,双方都应办理一系列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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