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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专业科学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问题,来帮助法院进行判决的一种手段。那么就会发生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鉴定结果不满意,希望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所以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不是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而是直接向法院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最终诉讼结果是公正的,如果当事人存在对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并且是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当事人应该重新向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提请司法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是真实有效的。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嫌一时麻烦而放弃了机会,当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时候,一定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公平正义才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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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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