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抚养孩子本身就要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的,现在仍然有很多的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要到所谓的男孩,超生五六胎的这种情况都非常普遍。问题是不要说社会抚养费,这些家庭连基本的抚养孩子都存在巨大的困难。但是拒绝交付社会抚养费的话,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法院追诉的。那么,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行为,一直会追究到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全部的款项为止。
  二、社会抚养费不交的后果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是,由于计生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并不是每个超生的孩子他们都能够知晓。公民只有到户口管理部门给孩子上户口时,才会被发现超生的事实,计生部门就会要求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可以办理。因此,虽然两者之间没必要联系,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之一可能就是孩子没法上户口。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减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一直追究到超生的家庭将全部的社会抚养费补交完毕为止。实际上当事人如果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话,我国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就可以。如果真的有困难没有办法一次性交全社会抚养费的话,也应该依法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连社会抚养费都交不起,又何至于超生。
  
  
  
总结:抚养孩子本身就要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的,现在仍然有很多的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要到所谓的男孩,超生五六胎的这种情况都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般劳动合同最少签几年
      一般劳动合同最少签几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最少签订多长时间,想签订多久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相应的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分别是什么意思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分别是什么意思在儿童受伤害事件越来越频发的今天,监护人成为了一个您必须了解的法律词汇。那么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分别是......


·《公司法》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1、积极条件(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2)根......


·对于房产税,如今尚未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只是在个别城市
      对于房产税,如今尚未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只是在个别城市,如重庆,开始了试点工作。但这不并不排斥以后会开征房产税,因此当事人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违法建设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违法建设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违法建设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违法建设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具体如下:《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