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

  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在生活当中,如果因为高空坠物导致自己受伤害的话,公民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天灾人祸,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收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人员对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的高空坠物伤人案属于简单的民事诉讼,所以高空坠物当中的原告方往往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
  一、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
  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其实就是指当地的人民法院、原告方、被告方和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当然,具体到高空坠物的案件当中的话,被告是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如果高空坠物致人受伤,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话,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员都可能成为被告方。
  
  
  
总结: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在生活当中,如果因为高空坠物导致自己受伤害的话,公民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天灾人祸,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收起诉至法院,要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父亲死后财产继承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父亲死后财产继承问题是怎么处理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


·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吗?
      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吗,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鉴定之后才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很多人对于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概念混淆,搞不清楚,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一些资料,为您具......


·商标权转让手续是怎样的
      商标权转让手续是怎样的商标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办理商标权转让有一定的手续,那到底商标权转让手续是怎样的?具体又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为您做......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


·公安调查非法运输毒品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在我国,制毒贩毒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我国对非法运输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一直很大,那么公安机关针对非法运输毒品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如何认定非法运输毒品行为?下面我们给......


·在我国起诉孩子探视权多少钱
      夫妻双方离婚指的就是夫妻双方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与子女的关系的解除。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孩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得履行。而在生活中,由于夫妻......


高空坠物诉讼主体是指的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