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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实践中,有很多刑事犯罪都是有特殊主体构成的,但是对于非法拘禁犯罪来讲,其并不在此列。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由一般主体构成,不过在具体的处罚上面,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话,那么就要从重处罚。到底非法拘禁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带来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死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您已经知道,江苏省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进行具体规定的吧,需要注意以上的量刑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并没有超越权限进行规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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