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工伤认定期间 被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对员工的工伤事情负责任这样一种做法并不出乎意料,因为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有多数的用人单位就是这样一种做法。不仅不负责任,甚至在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就单方面的辞退的员工。要知道公司在劳动关系当中,不是说可以为所欲为的。那么,工伤认定期间 被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工伤认定期间 被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二、工伤员工被单位违法辞退怎么办?
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为了保护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就不得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以肯定的是,工伤认定期间 被辞退这绝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先没有必要纠结这些事情。最后可以在所有的程序都完毕后,包括工伤鉴定的程序也终结了,申请民事诉讼赔偿的过程当中要注意,由于自己在工伤认定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了,要求用人单位单独支付这一部分的赔偿金。
总结:用人单位不对员工的工伤事情负责任这样一种做法并不出乎意料,因为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有多数的用人单位就是这样一种做法。不仅不负责任,甚至在员工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交通事故发生后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怎么办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案发后应做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停车,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就是尽量不......
·合伙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合伙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一、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
·行政处罚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在我国,处理标的物时需要处分者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或者经过所有人授权才能进行处分,这样才能合法,否则就为无权处分。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
·疫情期间可以延迟还房贷吗?
疫情期间可以延迟还房贷吗?疫情期间可以延迟还房贷,但具体要以银行的政策为准。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
·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工伤几级?
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为直接暴力所知,胫腓骨骨折易引起延迟愈合或者不愈合,是一种伤情十分严重的骨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的工伤,要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认定......
自己工伤认定期间 被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