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人数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当中缺一不可,刑法当中虽然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非法筹纳资金,这里的社会公众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的人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指少数人的。如果是向少数人非法筹款,就不能按照非法集资论处了。那么,非法集资人数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一、非法集资人数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不过刑法当中规定了非法集资有一种情节特别严重的,个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单位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一百人以下就不属于非法集资了,您千万不要给搞混了。
总结: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当中缺一不可,刑法当中虽然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非法筹纳资金,这里的社会公众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的人数,但有一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定要总公司授权吗?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定要总公司授权吗?需要总公司授权处理,《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
·一、醉驾不吊销驾驶证吗?
一、醉驾不吊销驾驶证吗??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针对酒后驾驶已经实施,关于醉驾吊销驾驶证这一问题,在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
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一、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寄养与收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寄养的亲友协商......
·建筑工地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工地的工人一般和承包方签署劳动合同,合同为劳动关系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有了劳动关系,才能让工作单位与员工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一般是有偿性雇佣关系。那么,建筑工地劳动......
·一、醉驾会有新规吗是怎样的?
一、醉驾会有新规吗是怎样的?根据最新酒驾处罚标准的法律知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
·土地使用年限永久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
土地使用年限永久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
非法集资人数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