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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案件诉讼阶段,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中止。因为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案件的进展可能就不由当事人来进行决定了,我国法院会按照庭审的流程一步一步的来进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的一些事由,第二方面是受到其他阻碍。比如说被告方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这些,诉讼时效都会被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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