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子女因继承获取房屋所有权后,能否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那么当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后,其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陈某与高某某系再婚夫妻,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高某某的双室房屋内。九年后高某某病逝。高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该房由其女高某继承。高某就该房屋权属与陈某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高某所有,高某依据判决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陈某未倒出该房屋,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高某诉陈某遗嘱继承纠纷案生效判决,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但在此之前,陈某与高某某2006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双方相互扶持,独自生活,虽然高某某去世,但陈某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是作为高某某的配偶延续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高某某病逝并不能使陈某的居住权当然丧失。

  陈某因与高某某结婚而取得涉案房屋居住权在先,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后,高某以继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对抗陈某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房屋居住权无法律依据,故高某主张陈某在涉案房屋居住对其构成侵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陈某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并不是无权占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高某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能否对抗陈某因婚姻关系取得的居住权。《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裁判依据不足。

  本案中的陈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人,由于再婚配偶去世后将唯一住房遗赠给高某,高某继受取得所有权后,能否诉请陈某腾出房屋,这涉及到法院裁判过程中的价值权衡问题。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障老人最基本的居住权。法官如何在所有权和居住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避免机械裁判导致的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是本案的实用价值体现。

  在居住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应基于两条思路进行裁判:

  一是依据类推适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有居住权。从立法目的来考量,该条主要维护离婚后弱势一方利益,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而对于因配偶去世后无住所的老人而言,其较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境济更差,且本案中的陈某与高某父亲为婚姻关系,尽管与高某无血缘关系,但从目的性扩张的角度解释,其属于家庭成员范畴,举轻以明重,对于无居所的老人的居住权应予以保障。

  二是依据法律原则裁判。《民法总则》第八条确立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实证依据,即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从高某某与陈某再婚可以推断,如果高某对高某某尽到了赡养的义务,高某某再婚的可能性不大,而陈某与高某某再婚后共同生活九年,对高某某尽到了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陈某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并不因高某某去世而丧失,从通常意义上的善良风俗来考量,高某要求陈某腾出房屋显然有悖社会公德。

  在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法理的运用需要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亦不得与基本的人伦情理相违背。在社会关系、利益纠葛日趋复杂的当下,对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诉讼,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理、情的权衡中做中立的裁判者,作出充满人文情怀的判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监外执行定期去派出所查什么?
      监外执行定期去派出所查什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报道的规定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


·公司法人更名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更名流程是什么?一、公司法人更名流程是什么?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质保期?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质保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质保期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


·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出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出抚养费吗?不可以,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


·醉驾刑事责任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醉驾刑事责任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


·注册食品公司要多少钱?流程和条件是什么?
      注册食品公司要多少钱?流程和条件是什么?如果想开一家食品公司,首先需要注册,各种手续办完注册成功的情况下,所开的公司才是合法的。那么注册食......


·判决书是一直生效吗 ?
      判决书是一直生效吗?一、判决书是一直生效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自送达之日15日后生效。公告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即自公告之日起6......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一)律师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抢劫罪的当场性怎么认定?
      抢劫罪是常见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类型,对于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可能受到侵害。对于抢劫罪,在认定的时候,关于当场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