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定单位可触犯上述两罪名的同时,亦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该犯罪主体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通过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经营垄断性行业以及负责公民日常生活等情况,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应针对上述机关、单位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相关刑罚性规定。
  但随着各类社交、购物、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以及上述平台单位要求公民实名注册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行业要求(如支付宝以及微信的实名制),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亦被上述单位所掌控。此时,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考虑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修正案》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修正案》第十七条新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规定,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并为除原规定的犯罪主体意外的单位触犯上述两罪名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原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根据原规定的立法原意并综合相关判例,笔者认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而此时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此时对于行为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三、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
  《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将有两种量刑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文的修改提高了触犯本罪名的法定刑,根据条文的第二款,立法者对于原“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后又将信息泄露的情形,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此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
  四、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
  从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可知,个人/单位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方法共有下列几种: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窃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中对于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手段,于原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已有规制;而对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将该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上述法条仅就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换言之,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无相关处罚的规定。《修正案》恰好对该空白之处作出弥补。
  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已愈趋严重,在完善了针对公民信息保护的相关刑法规范的同时,相关部门亦应加强执法、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应做到执法必严。
  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区别主要在四个方面,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仍有法律疑问可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报复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


·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者停职留薪期间的......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方式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表现形式是有以下几个方面。(1)挪用公......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


·如何写民事诉讼书最合规?
      如何写民事诉讼书最合规?民事诉讼起诉状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1、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基本......


·欠钱不还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


·广告宣传难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的意见是:一、开发商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


·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多少?
      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多少?办理他项权证收费标准是:他项权登记费80元,地税收取的印花税5元/证。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


·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一、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


·客户拖欠货款也没签字怎么办?
      客户拖欠货款也没签字怎么办?一、客户拖欠货款也没签字怎么办?对于客户拖欠货款,并且没有签字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例如合同、发票、收货......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各地的政府正在加大力度监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其实不止是食品行业需要监管,工程的质量也是需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