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婚姻法中财产分割证明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由于很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会对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做一个财产分割,很多人对相关的财产分割知识不了解,导致财产的分割纠纷出现,那么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来为你解答:
  
  
  一、财产分割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分割证明一般是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经过公证以后具有法律效力,具备证明能力的文书。
  
  财产分割证明范文 ?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__年__月__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财产分割对于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此了解财产分割证明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的相关知识对于在财产分割中出于优势地位有着积极影响。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获得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不是的,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


·上下班途中自摔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自摔算工伤吗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一、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如何处理1、夫妻离婚时,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1)当夫妻之间......


·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怎么判定?
      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怎么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章有效吗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分对......


·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伤害如何处罚?
      一、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伤害如何处罚?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伤害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销售假药罪来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刑事责任:既侵犯了......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质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权利,拥有将质押品进行拍卖或者变现的一......


·被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
      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


·如何认定劳动者通知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交通违章处理在哪里办理?
      交通违章处理在哪里办理?1、到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理窗口,需驾驶证持证人本人到场,并持本人有效证件前往办理,主要是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