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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多半是会构成伪证罪的。那么您知道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吗?而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对伪证罪进行认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务员组织者可以伪证罪获刑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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