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计算及其责任归属 我们知道,飞机是一种常
我们知道,飞机是一种常见且便捷的交通工具,通常我们选择飞机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如果您坐飞机的时候,携带的行李比较多需要托运,而托运的过程中出现了损害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计算方式和责任归属相关问题。
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所以,我们知道了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有以上三种。
二、航空运输损害纠纷管辖权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的归责问题,我国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三、航空运输损害责任归属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航空运输损失赔偿金计算是有限额的,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以参照上述三条。如果您对航空运输损失的责任归属存在疑问,可以在线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首先,没有约定就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去房产局调原始档案在拿着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土地局办理即可变更费用根据实际......
·婚姻不仅仅意味着财产关系的彼此依赖
婚姻不仅仅意味着财产关系的彼此依赖,也意味着彼此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这个义务是多方面的,当一方处于脆弱状态需要救助时,另一方有给予救助的义务......
·2023年催收骚扰家人怎么报案?
一、催收骚扰家人怎么报案?催收骚扰家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或者报警的方式直接报案处理。如果遇到突发情况,比如贷款公司派人上门催收......
·如何让奶奶立遗嘱,怎样有法律效力
如何让奶奶立遗嘱,怎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也就是要年满18岁吧。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
·劳动合同法有代通知金的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有代通知金的规定吗劳动法中有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
·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一、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
·如何处理婚前债务纠纷
如何处理婚前债务纠纷一、如何处理婚前债务纠纷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
·一、离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多少钱?
一、离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多少钱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一、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
·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我国的个体户有很多,在经营个体户之前,需要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确定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要求的范围内经营规定的商品。个体商户也是我国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