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盗窃爆炸物的行为是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爆炸物数量来进行量刑处理的,但涉及到爆炸物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造成了重大的爆炸事件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处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可以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可以驳回起诉一、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可以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检察院调查取证出示的文件有哪些
      检察院调查取证出示的文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员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


·转让个人著作权增值税免税吗?
      转让个人著作权增值税免税吗?一、转让个人著作权增值税免税吗?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但此时并非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就一定会被认定构成此罪,我们需要仔细区分一下一般的盗窃行为与盗窃犯罪,毕竟后者的情......


·无偿出借合同是否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出借合同是否属于单务合同?无偿出借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


·属于共有房产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每天都有很多人出售二手房,也有很多人购买二手房。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正式交易前,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提前弄清楚房屋的产权问题......


·注册资本存银行怎样写备注?
      注册资本存银行怎样写备注?一、注册资本存银行怎样写备注备注投资款。增加注册资本,是指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


·哪些情况可不负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可不负刑事责任(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房屋租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许多人租房是为了自住,但
      房屋租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许多人租房是为了自住,但也有一些人租房是为了开办企业。为了保障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双方会对房屋......


·最新刑法毒品罪具体是什么?
      毒品对我人们来说就是一个噩梦,一旦染上就会无法自拔,而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毒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第三次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