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在我国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等,在委托办理房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些什么,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居间合同订立方式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四)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五)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对于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在和中介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因为在委托的过程中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情况发生,所以一定要在合同当中写清楚,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空运提单上的运费是如何确定的?
      空运提单上的运费是如何确定的?对于一些高附加值商品,或者新鲜海产品,卖方通常走空运,这样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将商品交到进口方手中。卖方找到航空......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会构成什么罪?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会构成什么罪?一、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会构成什么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法典对房产的分割都是公平公正的
      民法典对房产的分割都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分割的就是谁出的钱,房子归谁,谁出的钱多,谁的房产所占的比重就多。作为一个单身狗,想到要结婚,还是要现......


·侵权责任法上的劳务关系规定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上的劳务关系规定是什么?个人之间的劳务,如何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得从逻辑上进行论证。准确地说用人单位为劳动法律的概念,侵权责任......


·在我国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很多的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发生了劳动纠纷以后,公司和员工针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当然,员工可以在法律的帮助之下和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一、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


·移送管辖裁定书怎么写
      移送管辖裁定书怎么写一、移送管辖裁定书怎么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员工生病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与肮脏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该怎么量刑处罚
      在公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时候,一般还不能确定其真的就是构成了此罪,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最终定罪,也才可以依法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那从......


·一、醉驾判拘役4个月能缓刑执行吗?
      一、醉驾判拘役4个月能缓刑执行吗?醉驾判拘役4个月法院没有判缓期执行的话,就不能缓期执行。判缓刑是有条件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进行转店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进行转店欠钱不还钱怎么办欠款不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欠款不还,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处理。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