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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4)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
  
  (5)各自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8)验资报告;
  
  (9)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0)《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4)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5)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6)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
  
  (7)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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