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保证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时,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方与承租方的权益,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被批捕60天了会不会判刑?
      一、被批捕60天了会不会判刑?被批捕60天不一定会被判刑,因为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


·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最大年龄是多少?
      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最大年龄是多少?一、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最大年龄是多少?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最大年龄是60周岁,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超过......


·一般要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那么我国法律中是怎么规定集资诈骗罪的呢?......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一、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


·一方坐牢起诉离婚吗?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说,现在导致夫妻离婚的理由是越来越多了,虽然比较常见的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五种情况,但实践中出现的离婚情况也是很多的,如因为对方没有生......


·书写借款合同的条件包括哪些
      书写借款合同的条件包括哪些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我国法律在对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


·骗婚属于无效婚姻吗,无效的婚姻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在结婚后,若感情破裂是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一、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1)侵害的客体不同。(2)行为手段不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4)......


·开一个废品收购公司流程
      目前在我国废品回收行业办理证照还没有统一的法规,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方法不同,需要到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去公安局去办......


·一、社保补缴苏州规定的范围是哪些?
      一、社保补缴苏州规定的范围是哪些?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