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期限多久?

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期限多久?
  
  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期限多久?
  
  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有关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适用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行政处罚事由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办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离婚诉讼赔偿的相关法条
      离婚诉讼赔偿的相关法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


·受害人提出刑事抗诉的流程是什么?
      一、受害人提出刑事抗诉的流程是什么?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对于重婚罪原告应该是谁?
      一、对于重婚罪原告应该是谁?重婚罪的原告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告重婚罪法院是会立案的,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


·私企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招聘员工后,企业的人事部门是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人事部没有现成的劳动合同,现在网络很发达,网上有很多可以在网上搜寻打印,但是需......


·合约中的个股期权是什么?
      股票交易存在的巨大风险性是其存在的固有局限,但是作为高利润的投资方式仍然受到了公众的认可和追从,但是许多不愿意承担如此之高风险的人会退而选择......


·住房公摊面积是指哪些面积
      住房公摊面积是指哪些面积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


·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


·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赔偿吗?
      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赔偿吗?一、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赔偿吗?交强险会给予赔偿;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


·劳动关系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关系得不到认定,在法律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最多只是雇佣关系。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劳......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怎样进行赔偿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怎样进行赔偿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