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劳动合同请求变更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请求变更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请求变更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也不例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一点,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这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
  除了上述合同期限变更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通过变更合同合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确定该员工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论是工作不满十年,还是第一次订立合同,均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三项条件。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因以上第2项的原因,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
  (1)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30日之前与劳动者协商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2)变更内容主要为将合同期满日期变更为新的日期,如果原合同规定了竞业禁止或保密、培训方面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处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状态,但需依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鉴证。
  (4)注意不要在临近合同续签日期与员工谈合同变更,会引起员工的不良情绪。
  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理论上可以,但是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就是不同意的话,企业是无权单方面变更的。劳动者也不傻,知道企业变更合同期限的真正意图,一般是不会答应的。如果企业真的可以做到令劳动者心甘情愿地接受变更合同期限,还不如双方第三次续订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申明是其自愿即可。
  说的有道理,与员工协商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比变更合同期限更容易让人接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摸清全国各个企业所谓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方法,这些方法将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为非法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对劳动合同请求变更合同的期限的回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的同意。所以,对于企业员工来说,了解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其更好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可以来咨询网站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非婚生子女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非婚生子女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婚生子女单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却没能承担该负的责任的情况。特别是当男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合......


·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内容
      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内容法院在接到民事起诉状后,除开不满足立案的形式要件外,必须登记立案,发给当事人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那么您知道这个民事案......


·关于离婚夫妻房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关于离婚夫妻房产分割规定是什么?关于离婚夫妻房产分割规定是婚后所取得的房屋应当是双方共同分割,坚持一人一半的原则来进行,其中一方获得房产的所有......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私了还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私了还赔偿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私了是不赔偿,区分两种情况而定:1.如果事前未报警或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属于事故后直接自行私了......


·风景树征地补偿价格是怎样的?
      风景树征地补偿价格是怎样的?风景树征地补偿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拆迁对风景树赔偿标准如下:开发商征地时土地上的果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


·无罪被羁押谁来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一、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车
      随着社会工业化和交通的发展,使汽车成为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那么,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房屋他项权利人是银行吗?
      我们知道房屋的太想权利是哟拥有抵押权利的人,或者是团体或者是公司等,一般的拥有这项权利的人群我们称之为房屋他项权利人,这时候就有一个问题就是......


·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多少
      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多少?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常会向承包单位收取一笔质量保证金。在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措施中,对......


·噪声分类标准三类具体是指哪些
      法律规定的噪音标准是多少分贝?1、对于一些疗养院、别墅区以及高级宾馆来说,相对需要较为安静的环境,所以一般都会建造在农村或者是城郊地区。对于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