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新刑法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公民个人信息包含的范围非常的广,像行踪信息,财产信息,居住信息,通信内容等,所以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犯罪行为,也要看当事人到底是获取了哪些信息,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后,是否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碰到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
      碰到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一、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离婚处理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
      离婚处理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一、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特点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维护土地......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一、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


·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
      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1)职务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2)职务作品(3)职务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


·国家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


·醉酒驾驶被扣车辆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来
      醉酒驾驶被扣车辆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来醉酒驾驶被扣车辆交罚款,拘留到期后取车就可以了。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一、夫妻做了财产公证受法律保护吗?
      一、夫妻做了财产公证受法律保护吗?夫妻做了财产公证受法律保护。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的要件。很多人以为婚内财产协议......


·监视居住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有什么义务?
      一、监视居住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有什么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一)电子监控;(二)......


·主贷人和次贷人离婚后怎样办理过户?
      主贷人和次贷人离婚后怎样办理过户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