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对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只能由特殊主体的单位构成本罪,如果采血机构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过程中,不按规定检测或者违规操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一房二卖怎么处理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


·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内容包括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内容包括什么?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达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只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是可以进行改制的。那......


·涉毒犯罪辩护联盟是什么组织?
      一、涉毒犯罪辩护联盟是什么意思?属于民间组织,由专业辩护律师自发组成。同是也是属于民间个人行为,涉毒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可以代......


·遗失物品金额大立案不?
      遗失物品金额大立案不?一、遗失的原因遗失的原因可能是盗窃也可能是诈骗,两种罪名的刑事立案的起刑点不一样。盗窃罪的起刑点是一千元,诈骗罪的起......


·监察委侦监科批捕犯罪嫌疑人吗?
      一、监察委侦监科批捕犯罪嫌疑人吗?监察委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对方有外遇该怎么证明
      ,遇到外遇问题,最棘手的是如何证明,那对方有外遇该怎么证明呢?有外遇的,在离婚时是属于过错方的,有过错的在离婚时要赔偿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那......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一、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怎么赔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怎么赔偿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


·有凭证借条还款不消条怎么办?
      有凭证借条还款不消条怎么办?1、有凭证借条还款不消条要求还款的一方要求对方书写一份收据就可以了,或者偷偷的录音,找人证等。2、还款没有退还借条的......


·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提交证据有何要求?
      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提交证据有何要求?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定,上诉是否要重新提交证据?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