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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侵犯知情权赔偿标准

消费者被侵犯知情权赔偿标准
  
  一、消费者被侵犯知情权赔偿标准
  
  1、两倍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三倍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因为食品安全比一般消费品更为重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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