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一、中止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中止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若是以下列之一的理由提出中止请求,被受理的概率会大一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另一种情形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的,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此时不需要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认定清楚事实后即可裁定停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民或者是单位,在被行政机关的职员责令承担行政出发之后,若是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拿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此请求被受理之后,一但法院审结案件,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若是有特殊的原因无法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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