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手续有哪些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手续有哪些?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专利申请减缴条件是什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三、哪些情形不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可减缴费用的范围或者不符合前述的减缴条件的;(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专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同民事主体申请减缓专利费时,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都不一样。像是非盈利性的科研机构,本身就符合专利费用减缓的法定条件,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申请减缓专利费的,对收入状况有一定的要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恐吓威胁罪该怎么处罚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而是在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中增加了威......


·转继承的程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法院起诉离婚什么理由?
      法院起诉离婚什么理由其实被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民法典明确列明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


·上下班跌伤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跌伤算不算工伤?一、上下班跌伤算不算工伤?属于交通意外导致上下班跌伤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


·一、无房产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一、无房产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无房产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


·员工被辞退后还可以回去吗?
      员工被辞退后还可以回去吗?如果被用人单位依法辞退,那劳动者就不能再回去上班了,除非单位同意,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辞退......


·法律规定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中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吗
      民事案件中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吗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


·养老保险断交一个月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中断时,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账户记账,二是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减少。这些将直......


·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都有哪些规定
      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都有哪些规定一、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