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权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它的复杂性。面对上述特征,只有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虽然说一个优秀的员工本身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
      虽然说一个优秀的员工本身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但这种安排也必须要在员工能够接受的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如果公司有在其他地方投资,那在新公司......


·企业融资融券是什么?
      企业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业余生活也日渐丰富,部分较为富裕的人会选择通过购买企业融资融券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益......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有哪些?
      俗话说,人无完人,事无十全十美,任何事情都有有点,也会有一定的缺陷,那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是什么呢?有哪些核心内容呢?这一缺陷应当如何加......


·欠钱被起诉了怎么办?
      欠钱被起诉的解决方式,有三种:1、协商还款: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离婚时公房怎么分 ?
      离婚时公房怎么分?一、离婚时公房怎么分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有以下九种情况,夫妻都享有房产承租权。......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2倍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2倍的情形包括哪些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


·欠钱金额小不还的怎么办?
      欠钱金额小不还的怎么办?1、金额较小的欠钱不还可以请人在其中进行协调,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如果有......


·撞车保险赔多少,车祸保险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撞车保险赔多少,车祸保险理赔程序是怎样的撞车其实也就是出车祸,此时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在购买了相应保险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申请保险......


·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虽然现在很多国民的法律素质都有所提高了,但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块,却还有很多搞不清楚的地方。甚至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两年的,那么就可以自动离......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